12/25是聖誕節,而公平交易委員會(公平會)昨天,也許為台灣的消費者,送上了一項意想不到的禮物──公平會決議通過,「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蘋果亞洲公司) 限制電信事業之綁約手機價格,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,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,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,並處新臺幣2000萬元罰鍰」。
儘管一般人對電信三雄在iPhone資費上的大同小異習以為常,四月時有立委向公平會檢舉,質疑相似的資費方案,也許違反了公平交易法,公平會因而展開調查,而在年底的結案期限前,也是今年最後一次的公平會決議上,終於決定開罰蘋果。
公平會表示,據蘋果與中華電信、遠傳電信、台灣大哥大等3電信業者的合約,蘋果的子公司─蘋果亞洲公司,與上述業者的「交易往來為買斷之經銷關係」,且業者會將資費方案送交蘋果公司審核,並於上市前獲核准(approve)或確認(confirm),公平會並掌握蘋果與電信業者間往來的相關電子郵件。
當然,這樣的動作,不免令人聯想到今年初剛落幕、為時將近二年的「Google Play七日鑑賞期風波」,而消費者最擔心的,莫過此舉是否也會引起蘋果萌生推出台灣市場的念頭。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表示,雖然無法預期,但認為台灣雖只佔蘋果全球市場1%,也是不小數字,蘋果應不至於,並指出歐盟也正調查蘋果產品在歐洲有無涉及限制競爭問題,其他國家將藉此參考,也勢必引起蘋果公司重視。
另外,公評會也藉此同步調查了三星(Samsung)、宏達電、索尼(Sony)等手機大廠,並無發現有類似的事實,而裁罰的金額,則是參考了蘋果在台市占的情況──最高雖可罰2500萬元,依比例決定裁罰200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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